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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一、概要

1、日本最早的商标原形,可以追溯到公元701年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当时作为刀剑等武器的生产者有义务在其所生产的刀剑上锻刻上自己的名字。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

2、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标法》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外,《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

根据实务经验,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

3、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英文缩写:JP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申请费:5500元 查询:英文:免费 中文及图形:1000元

申请人主体资格: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审查流程: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将通过商标公报进行公开。商标申请的官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对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况进行审查。

官方回执时间:2-4天
注册需时:8-15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出。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3年

*官方语言: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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